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集團公司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公司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及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和部署,遵照集團公司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抓早抓小、懲防并舉,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為公司“打造核心競爭力、建設一流企業、再造江西公司”的工作主基調和戰略總目標提供堅強保障。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各級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單位綜合業績考核之中,與改革發展、生產經營同研究、同部署、同實施、同考核。
第五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黨委對本單位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承擔以下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黨委會議,對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并認真抓好落實;
(二)加強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反對“四風”;
(三)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四)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
(五)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六)監督檢查本單位的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廉潔從業情況;
(七)領導、組織并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領導監督委員會工作,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形勢分析會,及時聽取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八)完善并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專題報告制度,定期向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報告履行主體責任、推進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及時請示報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九)組織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教育,加強廉潔文化建設;
(十)公司《落實“兩個責任”實施意見(試行)》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應當履行的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七條 全面從嚴治黨,黨委承擔主體責任。黨委(總支、支部)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做好“四個親自”。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本部部門負責人在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履行“一崗雙責”,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黨委(總支、支部)書記每年年底向上級紀委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履職情況進行報告。
第八條 紀委對本單位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承擔以下責任: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和同級黨委的要求,組織傳達學習,研究貫徹措施。抓好工作落實;
(二)定期向上級紀委(紀檢組)和同級黨委匯報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及時書面請示報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三)在上級紀委(紀檢組)和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推進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探索研究加強紀檢監察工作的有效方法;
(四)紀委書記、紀委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五)聚集中心任務,開展監督執紀問責,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做到情況明、數字準、責任清、工作實、作風正;
(六)加強對下級紀委的工作指導和監督考核,督促下級紀委正確履行監督責任,應當根據黨委工作安排,每年對下級單位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七)公司《落實“兩個責任”實施意見(試行)》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應當履行的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九條 紀委書記(紀檢負責人)是紀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領導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結合企業實際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第十條 本部機關各黨支部、部門負責人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貫徹落實公司黨委關于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制度,分析本部門廉潔自律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體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落實公司黨委關于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門分工的各項任務;
(三)組織部門黨員、干部學習有關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文件,學習反腐倡廉政策法規,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四)配合紀檢監察等執紀監督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十一條 公司黨委和各單位黨委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逐級考核。檢查考核采取單位自查與上級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三條 公司紀委按照黨委部署,每年對所屬單位進行檢查考核(具體見《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檢查考核情況報公司黨委。
第十四條 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并將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各被檢查單位進行反饋,下發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實。被檢查單位要及時研究解決問題,認真抓好整改工作。
第十五條 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公司年度單位綜合業績考核、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先進集體等其他先進榮譽考評的重要條件。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在本單位進行評議。
第十七條 各單位黨委要將本單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和紀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職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實施責任追究: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行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紀檢監察工作不重視,對上級指出的問題不整改,對同級紀委提出的意見建議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
(四)對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五)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中評定為“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免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直至改組、解散。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七項所列情形的,給予通報批評;連續兩年評定為“不合格”的,調整其領導班子。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辦法,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構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人事部門或由負責調查的紀檢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紀委主要負責人承擔監督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的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以下程序執行:
(一)由上級紀委組織相關部門或者責成下級紀委組成調查組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認定,向同級黨委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或意見;
(二)責任追究的建議或意見經黨委研究決定后,責成相關部門予以實施;
(三)紀檢監察機構負責責任追究決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需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實施辦法自行廢止。